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异93号
案外人:程正来,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代理人:霍志杰,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冒绘园,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代理人:周杰(系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莉(系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新,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周云,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双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云。
被执行人: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双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新。
被执行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久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新、周云、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程正来对本院责令其搬迁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8月30日,案外人程正来以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程正来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程正来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吴作新
审 判 员 毛萍萍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