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恢1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162000元、罚息26000元(暂算至2019年1月28日,此后罚息以结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78040元;如**不能清偿上述一、二款项,则苏州市吴中区广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苏州市XX区XX街道XX村工业用地使用权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按照登记抵押顺位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并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位于苏州市XX区XX街道XX苑XX幢XX室不动产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人以**、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义务人支付206604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2月13日终结执行,于2022年2月7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066040元及相应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9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有效送达而退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执行中查明,本院作出(2019)苏0506破29号之二民事裁定,宣告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三、另查明,本院作出(2020)苏0506破申32号民事裁定,受理苏州国泰沥青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执行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2022年2月10日、3月17日、5月12日、6月11日7月12日、8月9日、9月8日、10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保险、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
2.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区××街道××苑××幢地下××号车库、××苑××幢××号车库,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区××村××幢××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2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止,有待首封案件处置后分配。本案轮候查封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区××街道××幢××室不动产。
3.本案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759元,可供申请执行人受偿。另本案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2月20日。
4.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案对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区××街道××幢××室不动产进行处置,本案受偿1771130元。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本院至被执行人**、**、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苏州东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苏州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涉及多件诉讼及执行案件,已结执行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2022年10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178988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处置抵押物、轮候查封部分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06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