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开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阳区开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海洋热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3民初6974号
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开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杏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开庭。
委托代理人孟强,山东和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洋热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郁江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开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洋热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开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4435元,由原告青岛市城阳区开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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