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

陈正平与潘文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65498号
原告:陈正平,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枫,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文香,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庄峰(系被告潘文香之夫),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XXX号XXX号楼XXX层。
法定代表人:张继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女。
原告陈正平与被告潘文香、第三人上海临港供排水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10月8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正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正平负担。
审判员  李世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