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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民初2293号
原告:嵊州博蓝舞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界镇云间山水商铺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浙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绍兴市领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鉴湖街道鉴葑村鉴湖大道2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孔令跑。
原告嵊州博蓝舞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领跑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博蓝舞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嵊州博蓝舞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柳青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