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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起程图文工作室与绍兴市领跑广告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602民初3117号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起程图文工作室,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大教场沿137号。
经营者吴良英,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绍兴市领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大树港104国道旁北二幢二楼(1号-2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跑。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起程图文工作室(以下简称起程工作室)与被告绍兴市领跑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跑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晓圆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程工作室的经营者吴良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领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8年6月到原告处,要求为其加工图文广告。原告按约交付产品,且经双方对账,但被告加工费至今尚欠18000元未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1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认定,原告现持有对账单1份,上载客户名称为绍兴领跑,并载明“2017年9月26日对账,以上明细无误。该支付吴良英印刷款项61006元整,实付61006元。经双方协商后决定,孔令跑必须与2017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20000元。2017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2017年11月10号之前付清该款项余款。逾期不付以绍兴市领跑广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孔令跑名下车辆作为抵押给吴良英。至货款付清归还车辆”。该对账单有孔令跑签字确认,并载明日期为2017年9月26日。
因被告尚欠加工款18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该纠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对账单1份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可以证明至2017年9月26日,被告领跑公司尚欠原告加工款61006元的事实。因被告至今尚有18000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绍兴市领跑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起程图文工作室加工费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绍兴市领跑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晓圆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