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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佳印刷有限公司与绍兴市领跑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3民初6018号
原告:杭州天佳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沈家巷****北侧。
法定代表人:潘时雨,总经理。
被告:绍兴市领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灵芝大树港104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孔令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佳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领跑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天佳印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领跑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佳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佳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天佳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倪芸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