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民初11917号
原告:吴恒斌,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绍兴市领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灵芝大树港104国道旁北二幢二楼(1号-2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跑。
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恒斌诉被告绍兴市领跑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恒斌于2018年11月23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恒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恒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吴恒斌负担。
审 判 员 赵珠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婷婷
书 记 员 徐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