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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681民初112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百,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视高街道老君社区9组2019(TR)-3川商总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荣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百,被告升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被告升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91,408元(其中残疾赔偿金:41,307×20年×0.2=165,228元;住院伙食费:30元×8天=24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80×8天=1,440元;误工费:8,500元×12月=102,000元;护理费:180元×150天=27,000元;营养费:30元×180天=5,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8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华蓥市红星路191号原纪检委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因需要做屋面防水拆除彩钢瓦,原告就帮被告拆除彩钢瓦。2022年2月20日,被告防水做完后,需要恢复彩钢瓦,原告就帮助被告完成了此项工作。中午2点左右,原告从彩钢瓦上摔倒在楼面板上,导致左大腿股骨胫骨皮质断裂,断端嵌插。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被告升荣公司辩称:原告所做的事情,不是被告的施工义务,原告不论是拆除或者恢复彩钢瓦,都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拆除和恢复彩钢瓦的义务,彩钢瓦的拆除和恢复都是原告自己的决定,是为了自己的方便,所以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围绕诉辩各自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诉辩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21日,华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升荣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发包人:华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四川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华蓥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期一标段(项目名称)标段;工程地点:华蓥市老城区;工程内容:华蓥市老旧小区改造及其配套基础设施改造,主要内容为小区内道路修补,改造供、排水网、供电管道及天然气管道,小区绿化,修建围墙,新建停车场,预设停车位,新建路灯,新建便民服务设施,改造化粪池,新建垃圾收集设施等及与小区相关的基础配套设施改造等。具体以本项目施工图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准;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8月1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2月1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合同签订后,升荣公司进行施工,华蓥市红星路191号原纪检委老旧小区也在改造范围内。该小区在改造前,楼顶有彩钢瓦。***将楼顶的彩钢瓦拆除后,升荣公司对小区楼顶做了防水施工。2022年2月20日,案涉楼顶防水施工完毕几日后,***在独自将彩钢瓦恢复过程中,不慎从彩钢瓦上摔倒跌落到楼面上,导致左侧股骨颈骨折。 2022年4月1日,***到广能总医院华蓥中医院就诊。主诉:跌伤后左髋疼痛、活动受限40+天。门诊诊断: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现病史:入院40+天前,患者诉在家取雨棚时不慎摔落,当即感左髋部剧烈疼痛,左下肢活动受限,在诊所透片后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保守治疗,后疼痛未见明显好转,到我院门诊就诊,复片检查后继续保守治疗。近日患者诉疼痛未见明显缓解,仍无法站立行走,我院复片示“左股骨颈骨折,断端移位”,要求手术住院,门诊检查后以“左侧股骨颈陈旧性骨折”收入我科。当日,***办理了入院手续,在广能总医院华蓥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4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主要诊断,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其他诊断,高血压、糖尿病。 2022年4月20日,广安世纪***定中心出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评定被鉴定之人***的左侧股骨颈骨折,经住院行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治疗后之损伤为9级伤残;2.评定后续治疗费(假体更换等)需人民币81,500元(捌万壹仟伍佰元);3.评定误工期为365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委托广安世纪***定中心鉴定产生鉴定费2,600元。 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向华蓥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调查案涉工程施工细节时,其工作人员称:楼顶有彩钢瓦的老旧小区楼顶需做防水的,如楼顶彩钢瓦不影响防水施工,施工方可直接进行防水施工,不会拆除彩钢瓦;如楼顶彩钢瓦影响施工,业主愿意自行拆除的,待业主拆除后,再进行防水施工;业主不愿自行拆除,施工方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拒绝施工;另一种向发包方申请变更施工方案。发包方收到施工方申请后,如彩钢瓦是违章建筑,发包方会将线索移交市综合执法局,由该局拆除后,再通知施工方施工。发包方也安排了人员现场监督管理,施工方只需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即可,不能自行拆除彩钢瓦。案涉小区楼顶构造复杂,我局也进行了多次讨论,因小区楼顶有彩钢瓦,在征求小区业主同意后,决定采取不拆除彩钢瓦,而是在彩钢瓦的另一侧做挡水,防止雨水流向彩钢瓦一侧的方案进行施工。 以上事实认定,有原、被告庭审**、证人证言,原、被告提交的广能总医院华蓥中医院的就诊病历、《***定意见书》、发票、《合同协议书》及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拆除、恢复案涉小区楼顶的彩钢瓦是否为升荣公司的施工内容。虽然***称案涉小区改造工程中包括给小区楼顶做防水,解决原来楼顶漏水的问题,案涉小区在改造前楼顶就有彩钢瓦,而彩钢瓦的拆除和恢复是属于防水施工的前置条件,应当属于升荣公司的施工范围。但根据本院对华蓥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的调查可知,升荣公司不能自行决定是否拆除案涉小区楼顶的彩钢瓦,即使发包方改变施工方案决定进行拆除,也不会安排升荣公司去拆除。可见,彩钢瓦的拆除并非升荣公司的施工范围。另,案涉小区楼顶的防水施工已采取了不需拆除楼顶彩钢瓦的方案进行了施工。故,本院认定,***自行拆除、恢复案涉小区楼顶彩钢瓦的行为,对升荣公司不构成义务帮工,对其诉请升荣公司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