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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558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被申请人:四川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519431,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路正街28号4-3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912686188,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万春东路38号1栋4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温江区国投兴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温江支行账号为1001××××6764_C300CNY的账户以300000.00元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