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215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通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锡通科技产业园***8号。
负责人:***,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四川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正街28号4-3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锡通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四川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