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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215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通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锡通科技产业园***8号。 负责人:***,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四川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正街28号4-3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锡通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四川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