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星河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省花生研究所、青岛星河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花生研究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星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北京路仁和梅苑三区南门西第二栋。
法定代表人:史玉成,经理。
上诉人山东省花生研究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民初59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花生研究所上诉称,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当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星河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山东省花生研究所支付工程款813718.55元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