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5执253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星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北京路仁和梅苑三期南门西第二栋。
被执行人:山东省花生研究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12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星河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花生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0285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9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因不服(2018)鲁0285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9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星河装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卫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