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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粤家具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123号 原告:北京中粤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薇,北京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11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第三人:中寰艺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粤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寰艺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北京中粤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粤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粤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