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123号
原告:北京中粤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薇,北京循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11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第三人:中寰艺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粤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寰艺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北京中粤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粤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粤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