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保字885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寰艺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10号楼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625912405N。
法定代表人:高尚,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卓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寰艺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津房地产开发(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03民初75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寰艺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533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朱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