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28民初1700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被告:***,男,199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福州汇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心卫生院,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州汇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心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为62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 霞
人民陪审员 王 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