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民终2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岳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名流印象SOH02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806878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豪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北门无创路安居小区1幢7#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RW14C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岳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豪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2021)皖0225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芜湖岳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芜湖岳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岳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上诉人芜湖岳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贺
审 判 员 钱 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静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