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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年与安徽柏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豪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4973号 原告:**年,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无为市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柏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合肥上海产业园原路口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BM81D(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芜湖市豪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北门无仓库路安居小区1幢7#门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RW14C6F(1-1)。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立本,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年与被告安徽柏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市豪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立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年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471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年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