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1084号
原告:徐遵友,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岩,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拓机械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张家港工业园区杨舍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莹。
原告徐遵友与被告金拓机械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拓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遵友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遵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遵友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