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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铁建桥隧设备有限公司与瑞金市久旺矿业有限公司、江西腾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民初7192号 原告:新余铁建桥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高新区东兴路大盛科技园A1厂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455350189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金市久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云石山乡沿坝村下高排,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131467992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腾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抚临路298号绿城2008,6幢5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0361002076869730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灯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金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西省市瑞金市绵水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6070201470548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新余铁建桥隧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瑞金市久旺矿业有限公司、江西腾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市交通运输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西腾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新余市渝水区,被告瑞金市久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瑞金市,且本案租赁物的使用地也在瑞金市,根据法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瑞金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中虽然租赁物使用地在瑞金市,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与合同有关的纠纷由乙方(原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本案中双方的约定未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告住所地为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本院对被告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腾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易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