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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腾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铁建桥隧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腾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余铁建桥隧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瑞金市久旺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瑞金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江西腾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余铁建桥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原审被告瑞金市久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旺公司)、原审被告瑞金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瑞金市交通局)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7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腾讯公司上诉称,1、铁建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铁建公司法院,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2、协议管辖是铁建公司与久旺公司签订的,只对他们双方有效,不适用于腾讯公司;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钢便桥在瑞金市境内,应由钢便桥所在地法院即瑞金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裁定本案未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719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 铁建公司、久旺公司、瑞金市交通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铁建公司与久旺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双方与本合同有关争议可向铁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为铁建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腾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星 审 判 员 袁 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