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02民初5294号
 
 
原告:汉中市永安钢化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06193902XY。
法定代表人:黄永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丛波,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琪,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田存,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城固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011102718。
    被告: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758801493H。
法定代表人:赵云,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伟,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永安钢化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李田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永安钢化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永安钢化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宋庆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陈  文
书  记  员      张丽莎
 
 
20200702529491610702061939021970111043561232XXXX0111027189161070275880149393120046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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