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3执恢26号
***、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偿还下欠的借款利息和诉讼费12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700元。通过执行,被执行人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
被执行人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