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3执恢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 被执行人:***,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身份证号码:5129XXXXXX********。 被执行人: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新桥五金机电市场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758801493H。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偿还下欠的借款利息和诉讼费1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2023年4月底前将上述款项付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在和解履行期间,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陕0923执恢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