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XXXXXX8801493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8年7月15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3年2月5日,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702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702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5036元,减半收取1251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石芮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