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民督35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西一环北端普罗旺斯604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69111633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新桥五金机电市场商务楼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75880149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发出(2025)陕0703民督35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汉中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5)陕0703民督35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