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1490号
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华夏凯莱建材经营部与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08日立案,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按照(2024)陕070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本院执行局依(2024)陕0702执保149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存款92475.01元(账号:6100********_1;实际控制:0元)。冻结期限: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1490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12月31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