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553号
申请人汉中市汉台区华夏凯莱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6日立案,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按照(2024)陕0702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本院执行局依(2024)陕0702执保5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存款138000.00元(账号:×××27;实际控制:0元)。冻结期限:2024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17日止。
2、被申请人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账号:6100********_1无法冻结(账户已经销户)。
3、查封了被执行人汉中市东明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F9××**长安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4年11月15日至2026年11月15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553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11月18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