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

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11709号
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月耀,经理。
被告:**。
被告:***。
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朋君
审判员  侯京玉
审判员  满文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