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

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5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王月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慧,山东天正平(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欣,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妮,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上诉人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109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10952号民事裁定书;2.指令平度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王小妮和**是夫妻关系,2019年7月份从上诉人处离职。离职前,王小妮是上诉人的主管会计,是公司财务负责人,**是上诉人的营销经理,负责公司的销售工作。2016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两人陆续使用公司2018707.94元购买房产,截止起诉也不退还公司,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财产权益。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予受理。

原审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占有资金2018707.94元,并赔付利息损失(以2018707.9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表述及请求,原被告之间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单位与员工的隶属管理关系,该纠纷并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50元,退还给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使用该单位资金购买房屋,请求被上诉人予以返还,该请求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3民初1095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厚

审判员  李军玲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