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7538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碧溪新区旺胜土石方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问村农贸市场。
经营者:丁旺。
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屠闰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里塘河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清。
常熟市碧溪新区旺胜土石方工程队与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75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碧溪新区旺胜土石方工程队工程款159165元;案件受理费1742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62元,由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42元。因被执行人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60907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牌为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上述车辆均已被另案首封,本案无处置权,本案轮候查封两年,期限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60907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75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李 阳
审判员 步全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