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2172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琴,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里塘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 判 长 唐若娴
人民陪审员 卢芝华
人民陪审员 沈惠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