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102号
申请人:史坤,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里塘河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沈永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07月01日生,住江苏省宝应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史坤与被申请人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史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史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挺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