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荣平砂浆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执1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荣平砂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
法定代表人:权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里塘河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苏州荣平砂浆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汽车四辆,本案系轮后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暂无法处置。经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被执行人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分别为(2015)**执字第03234号、(2016)苏0505执1469号、(2016)苏0507执3097号、(2016)苏0507执3226号等案件均未有效执结。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车辆外,未查获被执行人苏州永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