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26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虹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欣,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启荣,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北民二商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北民二商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继文
审 判 员 林爱英
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