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丰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润丰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885号 原告:***,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青岛润丰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5号网点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029776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岛润丰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