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丰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淄博市博山区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5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1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理人:**2,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1之父,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博山区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54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原审第三人:青岛润丰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5号网点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博山区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及原审第三人**、青岛润丰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4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1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