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5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1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理人:**2,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1之父,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博山区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54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原审第三人:青岛润丰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5号网点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博山区市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及原审第三人**、青岛润丰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4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1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