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682民初2053号
原告:展瑞和,男,汉族,1954年11月8日出生,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市。
被告: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已死亡)。
临时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56年9月1日出生,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展瑞和诉被告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12月时,被告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原名莱阳华润塑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敏)因企业经营困难以个人名义向我借款120万元,当时出具借据两张,后于2008年7月30日以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名义又借款80万元,当时约定年息按10%计息,被告当时以位于盖家疃村北的土地3694平方米及地上房屋抵押,合同到期后被告陆续会部分利息,至今尚欠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92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利息192万元及起诉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息)。
被告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同意还款但是现在无还款能力。当时以个人名义所借的120万元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8日,被告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原名莱阳华润塑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敏)因企业经营困难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100万元,2006年12月1日借款20万元,当时出具借据两张,后于2008年7月30日以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名义又借款80万元,当时约定年息按10%计息。被告当时以位于盖家疃村北的土地3694平方米及地上房屋抵押,合同到期后被告陆续还部分利息,至今尚欠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92万元。被告***与**民系夫妻,***曾用名***,二人是被告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庭审中,原告提供证据一、2006年12月1日出具的借据20万元原件一张,签名是***;证据二、2006年11月28日出具的借据100万元原件一张,签名是***;证据三、2008年7月30日出具的借条80万元原件一张,盖有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印章,证明借款的事实、金额;证据四、2006年12月1日双方签订的120万元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年息10%,并有相应的抵押土地和房屋;证据五、2008年7月30日签订的80万元的借款合同,由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约定借款利息年息10%,借款期限8年等条款;证据六、2007年1月12日注册号为37085的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抵押权利将房产所有证号为00034301,00034300,00034299三处房产抵押,价值120万元,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3张,抵押借款合同1张,借款合同1张,房屋他项权证1份,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3份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因企业经营困难借原告款,双方签订借条、抵押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实际为被告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使用,应由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承担偿还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展瑞和借款200万元及利息192万元,共计392万元。自2018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承担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