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执字第26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市金水路1号。
被执行人: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67号。
**市人民法院(2012)**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民有房产可执行,本院己于2013年1月31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第2款、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市房产证莱字第00034302号房产。
二、续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续查封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