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行案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5-06-05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执字第260-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
**市人民法院(2012)**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有存款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账户00×××59存款4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