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2执异123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3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女。
异议人(案外人):于**,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异议人(案外人):于肖丽,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申请执行人:展瑞和,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市。
被执行人: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展瑞和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肖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异议人称,贵院在执行该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以(2018)鲁0682执1368号执行裁定书,将***名下的位于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盖家疃村的房产(莱字第00034299号、莱字第00034300号、莱字第00034301号)房产抵顶给展瑞和,存在明显违法之处。事实理由:1、涉案房产所有人为***,***于2011年去世,涉案房产属于***的遗产,遗产纠纷正在诉讼过程中,2018年3月18日贵院作出(2017)鲁0682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异议人享有涉案房产的五分之三的份额,现本案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按照法律规定,异议人作为***的继承人,法院应通知异议人,在异议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贵院因***私自同意就将涉案房产抵顶给展瑞和明显违法。2、作为***一方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向法庭陈述,**民生前欠他人多笔债务,资不抵债,故未经拍卖程序直接抵顶,明显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存在程序违法。3、贵院依据(2018)鲁068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判决书本身就涉嫌违法裁判。该案件有***的个人借款,***去世后,异议人作为继承人应当参与到诉讼中。而***却在案件审理中认可借款事实,侵害了异议人的权利,明显和展瑞和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8)鲁0682执1368号执行裁定书。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的(2018)鲁068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山东华润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展瑞和借款200万元及利息192万元,共计392万元。自2018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承担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鲁0682执1368号。执行过程中,针对抵押的房产经双方协商,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鲁0682执13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抵押人***(敏)、***名下座落于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盖家疃村的房产(莱字第00034299号、莱字第00034300号、莱字第00034301号)作价230.7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展瑞和抵偿债务392万元及利息。该房产之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给债权人展瑞和。三异议人得知后,提出执行异议。同时提交了(2017)鲁0682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原告即三异议人,被告为***、***,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证实本院处置的抵押财产三异议人享有份额的五分之三。因被告***不服,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查封的房产并无不当。三异议人得知后针对处置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争议房产的(2017)鲁0682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了三异议人对处置的房产享有五分之三的份额,故三异议人主张与法有据,应于支持。由于本案件正在二审审理未有结果,且争议的标的即为涉案房产,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不应采取处分性措施,故该(2018)鲁0682执1368号执行裁定书应予中止。至于三异议人认为该案件的执行依据系违法裁判,对该(2018)鲁068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中止本院作出的(2018)鲁0682执136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2、驳回三异议人***、***、于肖丽对本院作出的(2018)鲁068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