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中德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中德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8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2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中德骨科医院。
申请执行人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中德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1096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8月1日还清欠款,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中德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