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中德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2执恢50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中德骨科医院。
申请执行人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中德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6758.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日照中德骨科医院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账号存款9143.71元,余款因余额不足未能冻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可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恢505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中德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