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中德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中德骨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8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民终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中德骨科医院,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与海曲东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丁丽。
上诉人日照中德骨科医院与被上诉人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日照中德骨科医院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中德骨科医院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