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赛诺(日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财保26号
申请人: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与海曲东路交汇处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48901。
法定代表人:丁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敏,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葛洲坝**(日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杭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APLXXP。
法定代表人:柳同祥,经理。
申请人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葛洲坝**(日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葛洲坝**(日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东港区产(不动产单元号:371102007045GB00003F00060001),保全价值226042.72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为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已向本院出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葛洲坝**(日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日照市东港区产(不动产单元号:371102007045GB00003F00060001),保全价值226042.72元。
申请费1650元,由申请人日照金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潘维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秦子茜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