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财保79号
申请人:青岛怡萱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大西庄西村。
法定代表人**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裙房301。
法定代表人:杨熙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萍乡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民主广场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南京路66号52号楼1-6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朗艺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11-19号102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海之韵**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桃林村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森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齐长城路1208号内50号楼21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金石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80号4号楼办公4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前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3号楼1226-1室。
法定代表人姚化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申请人青岛怡萱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房地产有限公司、萍乡市******有限公司、青岛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朗艺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之韵**种植专业合作社、青岛森林园艺有限公司、青岛金石利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前化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上述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963000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房地产有限公司、萍乡市******有限公司、青岛琅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朗艺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之韵**种植专业合作社、青岛森林园艺有限公司、青岛金石利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前化物资有限公司、***、***申银行存款人民币96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