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蓝鳌路古城C2区909。
法定代表人:王明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润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仇家沟岔村。
法定代表人:张作诚,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润海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9)鲁02执1643号,申请执行标的为28067371.50元。2020年4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3月4日,恢复执行后的案号为(2022)鲁02执恢39号。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青岛润海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5467元及案款1018485元,该案款1018485元已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执903号案件提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到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049952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鲁02执1643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明升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