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森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109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唐晓章,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森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镇政府大院1号楼2单元1户。
法定代表人:仲磊,执行董事。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铭,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岙兰路古城C2区15号楼909。
法定代表人:王明辉,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1553号-1555号A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少钦,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青岛海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泉置业)、青岛森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和置业)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众公司)、二审上诉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1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和众公司与林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海泉置业支付林淦生、严孝明、任怡然的款项是否属涉案工程的已付款项的问题。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和众公司曾授权海泉置业向任怡然账户支付工程款。海泉置业申请再审期间提交(2020)鲁02民终12463号民事判决,以证明在该判决中已认定林淦生与和众公司系挂靠关系,严孝明、任怡然均系林淦生的工作人员,以此主张其向上述人员的付款均系对涉案工程的付款。再审期间应查清和众公司与林淦生、严孝明、任怡然之间的关系,以确定海泉置业支付林淦生、严孝明、任怡然的款项是否系海泉置业支付的涉案工程的工程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慧芹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