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仟慧亿咨询有限公司、青岛泰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异314号
申请人:青岛仟慧亿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52号1号楼141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79671J。
法定代表人:杨友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武,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泰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关八里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530561200。
负责人:赵军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玉萌,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岙兰路古城C2区15号楼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569124728。
法定代表人:王明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泰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仟慧亿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青岛仟慧亿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勇武、申请执行人青岛泰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玉萌到庭参加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在本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依法将其所享有的(2020)鲁02民终117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到期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依法通知了被执行人。据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申请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215执903号。
(二)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清单),证明申请执行人青岛泰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已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并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及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将本案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以上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执行人。因此,申请人的变更请求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青岛仟慧亿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鲁0215执903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志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