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2525号
原告:青岛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3号楼15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公民身份号码:37020419********。
原告青岛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